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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(记者薛庆元)近日,提货消费者蒋女士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投诉,券过期作反映自己有一张某商家的废加费提货券一直没有使用,今年1月份前往门店使用却被告知该提货券已过期,重消责任无法再使用。提货蒋女士对此不认可,券过期作表示自己是废加费花钱购买的提货券,过期作废不合理。重消责任
经调查,提货该提货券为三种礼盒的券过期作组合套装,券面标明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。废加费商家表示,重消责任目前部分礼盒已调整商品构成,提货可以为蒋女士提供现售的券过期作同价值礼盒,蒋女士对此表示认可。废加费
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,提货券相当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达成的简易购买合同,消费者在约定时限内未提货会丧失自己的提货权,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权也一并丧失。同时,由于提货期限为商家单方制定,从一定程度上属于减轻了商家的责任,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,对消费者不公平。因此,如提货期过期且商家已无商品可提供,应为消费者兑换等价值的其他商品或向消费者进行退款。